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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富丰锅炉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拟审批公示-审批信息

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富丰锅炉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拟审批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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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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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0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书

******有限公司富丰锅炉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南侧,柳影路与凯旋路交汇西行1.1千米,利用富丰锅炉房现有厂区进行建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南侧,柳影路与凯旋路交汇西行1.1千米,利用富丰锅炉房现有厂区进行建设。拆除现有1台58MW(6#)锅炉,在拆除位置新建1台58MW链条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配套新建SCR脱硝系统、改造除尘及脱硫系统;现有1#、2#、3#、4#、5#锅炉分别新建SCR脱硝系统,并对现有1#、2#、3#、4#、5#锅炉除尘及脱硫系统进行改造;新建脱硫污水处理系统等。该富丰锅炉房的锅炉均为调峰锅炉,项目建成后,总供热面积及供热范围维持不变,年燃煤量减少1180.8吨。

一、

1.产生的锅炉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12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脱硫系统排污水经处理后与软化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公众参与情况

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赵欣颖 终审:李春晖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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