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0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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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
******有限公司富丰锅炉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
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南侧,柳影路与凯旋路交汇西行1.1千米,利用富丰锅炉房现有厂区进行建设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南侧,柳影路与凯旋路交汇西行1.1千米,利用富丰锅炉房现有厂区进行建设。拆除现有1台58MW(6#)锅炉,在拆除位置新建1台58MW链条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配套新建SCR脱硝系统、改造除尘及脱硫系统;现有1#、2#、3#、4#、5#锅炉分别新建SCR脱硝系统,并对现有1#、2#、3#、4#、5#锅炉除尘及脱硫系统进行改造;新建脱硫污水处理系统等。该富丰锅炉房的锅炉均为调峰锅炉,项目建成后,总供热面积及供热范围维持不变,年燃煤量减少1180.8吨。 |
一、 1.产生的锅炉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12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脱硫系统排污水经处理后与软化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公众参与情况 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赵欣颖 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