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2025年合肥市净水厂绿化管养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62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有限公司2025年合肥市净水厂绿化管养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WZ00629)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本项目要求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发票评审一览表、发票评审一览表对应的发票扫描件(提供发票任何一联均可)及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发票中绿化养护或绿化工程或工程服务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业绩要求金额,如发票中未列明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须同时提供与发票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 请问:我单位所提供绿化养护业绩对应发票均无规格型号,且绿化养护项目业绩无法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请问我单位提供发票能体现发票金额、项目名称以及查验查询截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如投标人提供的发票中项目名称、发票金额及查询查验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购买方与销售方信息与提供的业绩合同一致,能清楚反映所提供发票与对应的业绩合同相匹配即可,无需提供型号规格或“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 2.依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完工证明);(3)提供与业绩对应合同所有发票的发票扫描件(发票评审一览表),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养护类业绩需提供含“绿化养护”字样发票、工程类业绩需提供含“绿化工程、工程服务”字样发票,可多张累计)” 问:上述“与业绩对应合同所有发票的发票扫描件”因绿化养护大都按月或季度进行考核支付,考核后养护金额有扣减,所有发票并不能与合同金额完全对应。我公司投标时提供该项目任意一次业主付款凭证截图和对应的单次发票扫描件,并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发票中绿化养护或绿化工程或工程服务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业绩要求金额及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如提供的发票金额小于业绩要求金额或查询截图中金额,则视为无效业绩。 3.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注(2)要求提供与业绩对应合同所有发票的发票扫描件,而业绩材料说明里要求发票中绿化养护、绿化工程或工程服务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业绩要求金额,这两项是否相互矛盾?是否只需提供大于100万元的发票? 回复:不矛盾,100万元为业绩金额的最低要求,如投标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须提供与该业绩合同对应的所有发票的发票扫描件及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且发票中绿化养护或绿化工程或工程服务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业绩要求金额。 4.招标文件P56-第三章 评标办法-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设备要求-1.洒水车或浇水车:每提供 1 台得 2 分,本子项最多得 2 分;2.垃圾车:每提供 1 辆得 1 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3.高空(登高)作业车:每提供 1 辆得 1 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4.割草机:每提供 1 台得 0.2 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5.伐木锯或高枝修剪锯:每提供 1 台得 0.5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6.绿篱修剪机:每提供 1 台得 0.2 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7.药剂机械喷灌机:每提供 1 台得 1 分,本子项最多得 1 分; 合注:以上设备如为投标人自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其中洒水车或浇水车、自卸式垃圾车须另外同时提供行驶证扫描件,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人;如为投标人租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扫描件,其中洒水车或浇水车、自卸式垃圾车须另外同时提供行驶证扫描件,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相应设备不得分。 问:评标办法此处要求的垃圾车(备注称其为自卸式垃圾车),我单位拟提供压缩式垃圾车或自卸货车,是否均满足要求? 回复:投标人提供能完成本项目关于绿化垃圾清运要求的车辆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自卸式垃圾车。 5.本项目业绩要求提供“(1)绿化养护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绿化养护管理费不少于100万元;(2)单个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内容须包含绿化养护),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发票要求“(3)提供与业绩对应合同所有发票的发票扫描件(发票评审一览表),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养护类业绩需提供含“绿化养护”字样发票、工程类业绩需提供含“绿化工程、工程服务”字样发票,可多张累计)。 请问:我单位提供业绩为绿化管养业绩,发票中也仅能体现“绿化管养”字样,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如投标人提供的绿化管养业绩中能明确反映业绩内容为绿化养护,同时提供的绿化管养发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该业绩予以认可,如该业绩中不能明确反映合同内容为绿化养护,则视为无效业绩。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A座 联 系 人:方工 电 话:0551-****** ******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147 2025年04月0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